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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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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裝備競爭性采購規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總體要求
第三章 競爭性采購當事人
第四章 競爭性采購基本程序
第五章 競爭性采購方式和策略
第六章 競爭失利補償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軍隊裝備競爭性采購行為,提高裝備采購質量效益,保護采購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軍隊裝備行業廉政建設,根據國家和軍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實施的裝備競爭性采購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裝備競爭性采購是指采用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指南遴選等采購方式確定供應商的裝備采購活動。
第三條 裝備競爭性采購應當聚焦備戰打仗和戰斗力生成,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廉潔誠信、效益優先,鼓勵和引導全社會優勢力量參與裝備建設。
第四條 軍委裝備發展部組織指導全軍裝備競爭性采購,軍隊裝備競爭性采購管理單位組織指導本單位本領域裝備競爭性采購。
第二章 總體要求
第五條 具有2家以上潛在供應商、采用競爭性采購方式可以滿足采購任務要求的裝備采購項目,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應當開展競爭性采購,不得限制和規避競爭,不得妨礙公平競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一)科研階段已經充分競爭或者已經作出提前投產決策,只有唯一供應商的裝備訂購項目;
(二)某些特殊緊急情況急需,不能從其他供應商采購的;
(三)為保證原有裝備采購項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要求,必須繼續從原供應商采購的;
(四)采用競爭性采購方式工作費用占項目預算比例預計超過5%的;
(五)具有重大自主創新屬性且屬于國內首創的。軍委裝備發展部根據前款規定,定期發布裝備競爭性采購負面清單。屬于前款規定情形但是未列入負面清單的裝備采購項目,按照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報批后方可實行單一來源采購。
第六條 裝備競爭性采購實行裝備預先研究、研制、試驗、訂購、維修保障各階段競爭,視情開展預先研究與研制一體化,研制與訂購一體化,訂購與維修保障一體化,或者研制、訂購、維修保障一體化競爭性采購。
第七條 裝備分系統、配套產品、分包試驗具備競爭條件的,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應當在采購文件、合同中要求供應商開展分系統、配套產品、分包試驗競爭,并在合同中明確開展競爭性采購的具體內容。成交供應商控股、管理的其他供應商擬參加其裝備分系統、配套產品、分包試驗競爭性采購的,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應當直接組織或者要求供應商的上級單位組織。
第八條 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應當獲取支持裝備全壽命周期建設所必需的技術成果和知識產權,在采購文件中明確有償獲得成交供應商自有的其他相關技術成果以及相關知識產權,并且將供應商在響應文件中涉及的核心知識產權作為競爭性采購評審的要素。軍隊裝備競爭性采購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明確要求參與裝備競爭性采購的單位和個人未獲得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不得披露、復制、使用其相關技術。
第九條 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應當要求參與裝備競爭性采購的單位、個人簽訂保密協議,明確保密責任和義務。
第十條 裝備競爭性采購中,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應當要求裝備采購項目相關人員、采購服務機構相關人員、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含其下屬、控股單位)存在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必須主動回避:
(一)3年內曾在供應商(含其下屬、控股單位)任職、兼職或者擔任顧問的;
(二)配偶或者直系親屬在供應商(含其下屬、控股單位)任職、兼職或者擔任顧問的;
(三)與供應商(含其下屬、控股單位)發生過糾紛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
第十一條 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應當優先利用數據電文形式和電子信息網絡開展裝備競爭性采購,實現采購工作在線留痕和全程可追溯、采購信息資源共享共用、總體態勢智能監測分析。
技術成熟度高的軍選民用裝備、維修保障器材等市場供應充足的裝備,軍隊裝備采購單位可以在網上實施裝備競爭性采購。
第十二條 軍隊裝備競爭性采購管理單位應當對裝備競爭性采購工作人員組織業務培訓。
第十三條 軍隊裝備競爭性采購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完善裝備競爭性采購內控機制,實行集體決策、分權共管、公開留痕;嚴格履行行業部門廉政主管責任;主動接受紀檢監察、巡視巡察、審計等部門和群眾的監督。
軍隊裝備競爭性采購管理單位應當會同本級紀檢監察、審計監督等部門建立聯合監管機制,重點對競爭性采購方式確定和調整、關鍵指標和準入條件設置、價格上限測算、評審專家抽取等環節進行監管;對于紀檢監察等部門轉辦無確鑿證據、相關事項表述不明確的舉報或者以簡單事由匿名舉報,不暫停采購流程,配合紀檢監察等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章 競爭性采購當事人
第十四條 裝備競爭性采購當事人
第十五條 采購人包括實施裝備競爭性采購的軍隊裝備采購單位,以及受其委托履行相應職能的采購服務機構。
采購服務機構包括為裝備競爭性采購提供相關服務的招標代理、價格、試驗、法律服務、項目管理等社會專業機構。軍委裝備發展部分專業建立采購服務機構名錄,實行統一管理。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要求選用相應采購服務機構,負責使用過程管理和評價。
第十六條 供應商包括向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提供或者擬提供裝備以及相關技術和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
第十七條 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應當對參加競爭性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是否符合資格管理相關規定和具備履行裝備采購合同能力進行審查,包括是否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履行合同所必須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以及法規制度規定的供應商其他資格條件要求等。軍隊裝備采購單位可以根據裝備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是不得設置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
軍隊裝備采購單位不得允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應商參加裝備競爭性采購:
(一)被宣告破產的;
(二)尚欠繳應納稅款或者社會保險費的;
(三)參加裝備競爭性采購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存在重大違法記錄的;
(四)被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參加軍隊裝備采購活動的;
(五)有證據證明供應商在參加裝備競爭性采購前3年內,發生過裝備采購合同違約行為,對擬采購裝備項目合同履約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
(六)法規制度規定不得參加軍隊裝備采購活動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接受聯合體參加裝備競爭性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聯合體須由2個以上供應商組成,以1個供應商的身份參加裝備競爭性采購;
(二)1個供應商只能加入1個聯合體;
(三)聯合體應當滿足裝備采購項目的全部要求,并在聯合體協議中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
(四)聯合體中有同類資格的供應商按照聯合體分工承擔相同工作的,應當按照資格等級較低的供應商確定聯合體資格等級。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應當與聯合體各方共同訂立裝備采購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參加聯合體各方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包括在裝備競爭性采購全過程中進行各類評審的專業人員。評審專家對個人評審意見終身負責。
軍委裝備發展部負責統一建設和管理覆蓋各專業領域、符合行業需求的裝備競爭性采購評審專家庫。
第四章 競爭性采購基本程序
第二十條 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應當綜合分析潛在供應商數量和能力、采購金額、采購時限等情況,提出裝備采購項目是否開展競爭性采購、采取何種競爭性采購方式、是否實施競爭失利補償以及補償方式和補償經費安排等建議。因技術路線無法明確、1家供應商承擔技術和進度風險不可控的大型復雜裝備科研項目,需要安排經費支持多家供應商同步開展科研的,還應當充分論證必要性、供應商選擇方案、經費安排標準依據,提出多家供應商同步科研建議。
前款所提建議按照有關程序報批。
第二十一條 裝備競爭性采購項目優先實行公開競爭。公開競爭應當以發布采購公告的形式邀請不特定供應商參加。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實行有限競爭,邀請特定供應商參加:
(一)絕密級項目、技術復雜項目、敏感項目等不宜公開信息的;
(二)受基礎設施、應用環境、自然環境、行政許可、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等限制,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采購的;
(三)預研階段已經競爭形成2個以上供應商的研制項目;
(四)研制階段已經競爭形成2個以上供應商的訂購項目;
(五)需要保持裝備技術狀態穩定或者便于部隊使用和維修保障的;
(六)軍選民用產品目錄、集中采購目錄等已發布競爭性采購結果的。
第二十二條 實行有限競爭的,軍隊裝備采購單位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邀請供應商參加競爭:
(一)直接或者實施資格預審后,向所有符合條件的供應商發出邀請書;
(二)實施需求對接后,向所有符合條件的供應商發出邀請書;
(三)實施資格預審并對所有符合條件的供應商進行排序后,選擇一定數量的供應商發出邀請書。
第二十三條 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應當根據采購任務安排編制采購方案并組織評審。采購方案應當明確采購依據、采購方式和組織形式,評審組織的確定原則、范圍和成員數量,評審方法和標準,標的要求、實施流程和進度安排、戰術技術指標要求等擬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要求,成交原則、成交供應商數量和理由,多個成交供應商任務份額分配比例,以及供應商的資格能力要求或者擬邀請的對象、經費安排含最高投標限價、失利補償經費)、競爭終止的判定條件以及處理辦法、失利補償等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 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應當根據采購任務安排和采購方案編制采購文件并組織評審。采購文件是指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文件、指南遴選文件等,內容應當包括:
(一)采購公告(邀請書);
(二)評審程序、方法和標準;
(三)技術和報價要求,實施實物比測的應當明確比測試驗主要內容;
(四)響應文件編制、遞交要求;
(五)擬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
(六)無效報價或者無效響應、競爭終止的判定條件以及處理辦法;
(七)成交原則、成交供應商數量和理由、多個成交供應商任務份額分配比例;
(八)項目分包要求和范圍;
(九)競爭失利補償安排;
(十)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采購文件可以隨采購方案報批。同期或者同類項目的采購方案或者采購文件,可以集中辦理報批。
第二十六條 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應當通過全軍武器裝備采購信息網發布裝備采購相關信息,并且為供應商獲取信息、完成響應準備留足時間。對于采購需求或者潛在供應商明確的項目,可以不發布采購意向需求信息。
第二十七條 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應當在采購文件批準后發布采購公告或者邀請書。采購公告或者邀請書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名稱、編號、概要情況,供應商資格能力條件要求,采購文件獲取時間、地點以及獲取時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響應截止時間,評審、實物比測的時間和地點,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第二十八條 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應當相應組建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專家組等評審組織,負責裝備競爭性采購項目評審工作。采用智能化、自動化評審不需要設置評審組織的,應當在采購方案中明確并在采購文件中告知供應商。評審組織成員由專家、軍隊裝備采購單位代表組成。評審專家主要由項目相關的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組成,根據項目需要可以增設法律、資格審查方面的專家,由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會同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抽取和確定工作過程應當全程錄音錄像。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根據評審需要確定參加評審組織的代表,代表可以是本單位人員或者其他熟悉裝備采購項目的人員,其選取原則、比例要求應當在采購方案中明確。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應當在評審前2日內確定評審組織成員,并對確定結果嚴格保密,評審前不得向評審組織成員透露項目名稱和有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 軍隊裝備采購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對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通過考察供應商資格條件、研制生產維修保障能力、試驗測試能力、服務能力、質量信譽等與采購項目相關的資格,選取符合條件的供應商。資格審查可以采用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后審方式開展,審查方式應當在采購公告中予以明確。
資格預審由軍隊裝備采購單位在采購文件發出前組織。對所有通過資格預審的供應商,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應當向其發出邀請書,采購公告對參加供應商數量有限制的除外。資格預審專家不得參加該項目后續評審活動。
資格后審由評審組織在裝備競爭性采購項目評審時作為首要環節實施,對未通過審查的供應商不得開展后續評審。已開展資格預審的,通常不再開展資格后審,采購文件另有要求的除外。
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應當向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書面告知原因。合同訂立前供應商資格條件發生變化的,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應當再次進行資格審查。
第三十條 根據項目特性以及指標、進度、價格、批量、售后服務和使用保障等因素,裝備競爭性采購評審通常采用綜合評分法、最低評審價法、最優技術法。
第三十一條 評審組織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評審組織綜合全體成員意見,形成評審結果。評審活動應當全程錄音錄像,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 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應當根據裝備采購項目特性和供應商競爭準備的實際需要,合理確定文件發售、響應文件(樣品、樣機)提交、報價有效期等截止日期。
第三十三條 軍隊裝備采購單位需要供應商提交保證金的,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以非現金形式提交,單個供應商提交的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裝備采購項目預算的2%,1億元以上的項目不得超過200萬元,聯合體按照單個供應商提交保證金。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應當在合同訂立后5日內退還供應商保證金和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發生質疑投訴時,保證金可以用于墊付、支付質疑投訴處理費用。
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退還保證金和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時限,并在合同訂立后2日內書面告知保證金收取方,因為供應商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留存相關證據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撤銷響應文件的;
(二)供應商在響應文件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實物比測時弄虛作假的;
(三)除不可抗力情形外,成交供應商不與軍隊裝備采購單位訂立合同的;
(四)供應商在參與裝備競爭性采購中相互串通的;
(五)供應商惡意質疑投訴的;
(六)采購文件明確的其他不予退還保證金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裝備競爭性采購項目應當擇優選取1個成交供應商,具備相關條件的可以確定2個或者3個成交供應商。確定多個成交供應商的,應當根據評審結果排序分配任務或者經費份額,2個供應商通常按照7:3比例分配,3個供應商通常按照5:3:2比例分配。因有關原因無法按照以上比例分配的,應當在采購方案中說明理由以及分配方法。
第三十五條 確定1個成交供應商的,成交價格按照成交供應商報價確定。確定多個成交供應商的,成交價格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一)裝備預先研究項目、裝備研制項目,裝備訂購技術狀態、試驗內容、維修保障內容一致的項目,其他供應商報價高于第一成交供應商的,成交價格執行第一成交供應商報價;其他成交供應商報價低于第一成交供應商的,成交價格執行各自報價,第三成交供應商報價高于第二成交供應商的,成交價格執行第二成交供應商報價。
(二)裝備訂購技術狀態、試驗內容、維修保障內容不一致的項目,成交價格執行各自報價。裝備競爭性采購不得惡意低價競爭。供應商報價明顯低于市場同類價格水平的,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應當要求其提供合理說明,供應商無法提供的視為惡意低價競爭。
第三十六條 在裝備競爭性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應當終止裝備競爭性采購:
(一)采購文件明確成交供應商數量為1個,但是符合采購文件規定資格性、符合性審查要求的供應商數量少于2個的;
(二)采購文件明確成交供應商數量為多個,但是符合采購文件規定資格性、符合性審查要求的供應商數量少于成交供應商數量的;
(三)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規違法行為,糾正違規違法行為后仍然影響采購公正的;
(四)經批準采購任務取消的;
(五)采購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應當在原信息發布渠道將終止的理由以及處理方式通知所有參與競爭的供應商。因評審組織成員不按照規定評審,供應商不存在過錯的,應當重新組建評審組織開展評審;采購文件明確有其他采購方式的,可以按照其他采購方式組織采購;采購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或者競爭性采購基本程序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按照原采購方式重新組織采購。
第三十七條 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應當依據評審結果報批確定成交供應商;經集體研究,評審結果無法滿足采購需求時,可以重新組織采購。競爭性采購結果確定后,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應當及時在全軍武器裝備采購信息網進行公示。
第三十八條 采購軍隊專用裝備時,應當從裝備承制單位名錄中選擇供應商,采購文件應當明確供應商注冊裝備承制范圍、承制性質、證書有效期滿足采購任務要求。采購軍選民用裝備時,采購文件中不得強制要求供應商具備裝備承制單位資格、保密資格等資質條件方可參與競爭。滿足采購任務要求的潛在供應商數量不足時,可以允許具備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和承制能力條件但是裝備承制范圍沒有覆蓋采購任務要求的供應商參加,潛在供應商數量仍然不足的可以允許具備裝備承制能力條件但是尚不具備裝備承制單位資格的供應商參加,相關條件要求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供應商不符合采購任務對裝備承制單位資格條件要求的,由軍隊裝備采購單位在發出成交通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向本單位合同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資格審查需求,合同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裝備競爭性采購實行詢問、質疑和投訴處理制度。軍隊裝備競爭性采購管理單位應當明確分級受理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程序要求,并且受理對所屬單位采購活動的投訴復議;軍委裝備發展部受理對軍隊裝備競爭性采購管理單位采購活動的投訴復議。實物比測過程中,供應商對具體指標比測、現場實施程序等存有異議的,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應當會同同級紀檢監察部門組織成立裁決組現場審議處置。供應商認可處置結果后又就同一事項提出質疑投訴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條 不得單獨因非實質需求、非關鍵重要指標、非準入事項等因素終止裝備競爭性采購。資格性、符合性審查或者項目評審過程中,供應商缺少蓋章、簽字、證明材料的,在確保公平公正公開、不影響采購評審活動的條件下,可以限定糾正期限;供應商按期糾正的,不得限制其參加裝備競爭性采購。
第四十一條 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依據采購文件、響應文件(樣品、樣機)明確的技術狀態等確定的事項,按照規定程序與成交供應商訂立裝備采購合同。裝備采購合同訂立時,成交供應商資格條件不符合采購要求的,軍隊裝備采購單位可以根據評審結果推薦的候選成交供應商排序,按照競爭性采購結果確定程序,選取下一候選成交供應商確定為成交供應商并與之訂立裝備采購合同,也可以按照原采購方式重新組織采購。 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根據裝備采購項目編制合同模板作為采購文件組成部分,并要求供應商按照合同模板擬制合同主要條款隨響應文件提交。軍隊裝備采購單位可以根據評審結果,預先組織侯選成交供應商準備合同草案,成交通知書發放后60日內完成合同訂立。從市場直接采購的訂購類項目競爭性采購結果確定后,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認技術狀態方可訂立合同。
第四十二條 軍隊裝備采購單位、采購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裝備競爭性采購項目的采購資料,做到裝備競爭性采購活動可追溯、可還原、可倒查,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擅自銷毀。采購資料自歸檔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采購資料包括在采購活動中形成的采購方案、信息發布文件、采購文件、響應文件、評審報告、成交文件、裝備采購合同、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以及其他能夠反映和記錄采購過程的文件資料。實行有限競爭的裝備采購項目,采購資料還應當包括完整的論證材料。
第五章 競爭性采購方式和策略
第四十三條 裝備競爭性采購采用以下方式:
(一)招標;
(二)競爭性談判;
(三)詢價;
(四)指南遴選;
(五)軍委裝備發展部認可的其他裝備競爭性采購方式。
第四十四條 作戰使用要求、戰術技術指標、服務要求明確,無需與供應商協商談判,采購金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滿足采購任務時限要求的,裝備采購項目應當采用招標方式,但是潛在供應商不足3家的不得采用招標方式。招標實施后響應供應商或者符合條件供應商只有2家的,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并且采購程序符合規定的,可以繼續開展招標活動。
第四十五條 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以下基本流程組織實施:
(一)發標。軍隊裝備采購單位向符合條件的供應商發售招標文件。
(二)接收投標文件。軍隊裝備采購單位在投標截止之日前,接收供應商投標文件。
(三)開標。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按照招標文件明確的時間、地點組織開標。
(四)評標。軍隊裝備采購單位組建評標委員會,由其按照招標文件明確的評分標準和方法對供應商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并出具評標報告。
(五)定標。軍隊裝備采購單位依據評標報告推薦的候選成交供應商,報批確定成交供應商并發出成交通知書。技術較復雜或者專業性較強的裝備采購項目,軍隊裝備采購單位可以分別對供應商投標文件技術和商務部分、報價部分進行開標、評標。
第四十六條 裝備主要功能、性能、進度、價格等采購需求確定,有2家以上潛在供應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裝備采購項目應當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
(一)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需要通過談判細化、優化解決方案,明確詳細技術規格標準、服務具體要求或者其他商務指標的;
(二)需要由供應商提供解決方案,通過談判確定1種或者多種解決方案,并細化、優化解決方案內容的。
第四十七條 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以下基本流程組織實施:
(一)發出談判文件。軍隊裝備采購單位向符合條件的供應商發售談判文件。
(二)接收響應文件。軍隊裝備采購單位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接收供應商響應文件。
(三)談判。軍隊裝備采購單位組建談判小組,由其按照談判文件明確的時間、地點與每個供應商開展單輪或者多輪談判并根據供應商提供的最終響應文件評審形成談判工作報告。
(四)確定成交供應商。軍隊裝備采購單位依據談判工作報告推薦的候選成交供應商,報批確定成交供應商并發出成交通知書。
第四十八條 采購金額小于1000萬元,并且采購需求客觀、具體、明確,有3家以上潛在供應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裝備采購項目可以采用詢價方式:
(一)通用性強,技術規格和標準統一、生產工藝明確,價格變化幅度較小,供應充足的裝備;
(二)技術、服務標準統一,已有固定市場的裝備相關技術和服務。
第四十九條 采用詢價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以下基本流程組織實施:
(一)發出詢價文件。軍隊裝備采購單位向符合條件的供應商發售詢價文件。
(二)接收報價文件。軍隊裝備采購單位在提交報價文件截止之日前,接收供應商報價文件。
(三)評審。軍隊裝備采購單位組建詢價小組,由其按照詢價文件明確的時間、地點和最低評審價法組織評審,并形成評審報告。
(四)確定成交供應商。軍隊裝備采購單位依據評審報告推薦的候選成交供應商,報批確定成交供應商并發出成交通知書。具備條件的裝備采購項目,可以采用電子反拍程序實施詢價。
第五十條 發布項目指南的裝備預先研究項目,有2家以上潛在供應商的,可以采用指南遴選方式。
第五十一條 采用指南遴選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以下基本流程組織實施:
(一)發布指南遴選文件。軍隊裝備采購單位向符合條件的供應商發布指南遴選文件。
(二)接收響應文件。軍隊裝備采購單位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接收供應商響應文件。
(三)評審。軍隊裝備采購單位組建評審專家組,由其對供應商響應文件按照規定的評審原則進行1輪或者多輪評審并形成評審報告。
(四)確定成交供應商。軍隊裝備采購單位依據評審報告推薦的候選成交供應商,報批確定成交供應商并發出成交通知書。
第五十二條 采用招標或者競爭性談判方式的裝備采購項目,滿足采購任務時限要求,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實施實物比測:
(一)僅憑響應文件難以擇優確定供應商和價格的;
(二)供應商無法提供國家或者軍隊認可的測試試驗結果的;
(三)技術成熟度高、參測品準備周期符合比測時限要求的。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應當重點針對關鍵重要指標、核心能力進行實物比測。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應當編制比測大綱和實施細則,明確比測的參測品要求、項目和方法、場地設置、環境條件、任務分工、計劃安排、評定標準、糾紛處置、應急方案等內容。比測大綱和實施細則作為采購文件的組成部分,編制過程中應當征求相關供應商、比測機構的意見。
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應當按照采購方案的要求選擇具備國家或者軍隊相關資格、與供應商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專業比測機構訂立合同進行比測,比測完成后組織比測機構及時形成比測報告提供評審組織作為裝備競爭性采購評審內容。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應當在合同中明確比測機構對比測結果終身負責。
第五十三條 技術待優化、狀態不確定的裝備預先研究背景項目、演示驗證項目、預研專項、重大或者復雜的型號研制項目立項批復后,集成建設類訂購項目裝備建設方案批復后,軍隊裝備采購單位可以按照方案擇優、樣機研制(試制)、狀態確定等步驟實行分步競爭。
第六章 競爭失利補償
第五十四條 裝備競爭性采購實行競爭失利補償制度,鼓勵和扶持競爭失利方繼續參與后續競爭,維護穩定競爭格局。
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應當要求申請補償的供應商擬制補償申請并納入響應文件提交。補償情況在競爭性采購結果公示時發布。
第五十五條 裝備競爭性采購失利補償主要采取項目補償、分包補償、經費補償方式。軍隊裝備采購單位通常選擇1種補償方式,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補償數量和金額不超過1種方式最高值的范圍內,選擇多種補償方式。
有限競爭失利的供應商自愿自籌經費跟研的,軍隊裝備采購單位可以與其簽訂跟研協議并允許其具備條件后參與后續競爭。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六條 軍隊裝備競爭性采購管理單位、軍隊裝備采購單位及其人員符合相關情形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改正,對相關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做出處理。
第五十七條 軍隊裝備采購單位發現采購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通報并責令限期改正,按照采購服務機構管理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但是未主動回避的;
(二)非法干預裝備競爭性采購評審活動的;
(三)與其他裝備競爭性采購當事人相互串通的;
(四)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或者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爭議處理、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五)在競爭性采購過程中行賄受賄的;
(六)泄露軍事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尚未公開的裝備采購項目情況的;
(七)其他違反本規定要求的。
第五十八條 軍隊裝備采購單位發現評審專家違反本規定的,按照裝備競爭性采購評審專家管理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十九條 軍隊裝備采購單位發現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通報并責令限期改正,按照裝備供應商失信管理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與其他裝備競爭性采購當事人串通的;
(三)在競爭性采購過程中行賄的;
(四)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軍隊裝備采購單位進行協商談判的;
(五)惡意低價競爭的;
(六)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同一事項反復質疑投訴,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等惡意質疑投訴的;
(七)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八)無正當理由放棄成交的;
(九)在規定或者約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訂立裝備采購合同的;
(十)違反采購文件要求轉包、分包的;
(十一)其他違反本規定要求的。
第六十條 違反相關規定和采購文件要求,影響競爭性采購結果或者可能影響競爭性采購結果的,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未確定成交供應商的,終止裝備競爭性采購;
(二)已經確定成交供應商但是尚未訂立裝備采購合同的,認定競爭性采購結果無效,按照評審結果推薦的候選成交供應商排序另行確定成交供應商或者重新組織采購;
(三)裝備采購合同已經訂立的,按照裝備采購合同管理相關規定處理,根據需要可以重新組織采購。
第六十一條 對裝備競爭性采購中,非主觀故意出現偏差失誤,并且符合有關規定明確的容錯情形的,應當給予客觀評價,可以按照規定不予問責、免于問責或者從輕、減輕問責。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